營利法人的權利機構是職權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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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法人的權利機構是職權有什麼
營利法人的權利機構是職權有什麼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二、營利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該種法人既可以從事營利性事業,而且還向其成員分配利益。營利法人的設立,多采準則主義,無須特許或許可程序,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即可登記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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