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帶薪年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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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帶薪年休假規定
怎樣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青島市帶薪年休假規定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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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時間長短來判斷自己享受幾天的年休假,可是這幾天假期是否有工資呢,如果有的話,那麼我們又該怎樣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呢?接下來,律師365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怎樣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二、辭職時沒休年休假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同時不是僅指“由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得情形”,而因該理解為凡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都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折算勞動者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而不是在於哪一方提出。


年休假對於勞動者來説意義非凡,尤其是有的員工想將其與婚假等連在一起休的時候,可是不管怎麼休這幾天都不會為單位提供勞動,單位還會支付工資嗎,帶薪年休假的工資怎麼計算呢,如果不想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要辭職,可是辭職時沒休年休假怎麼辦,能否要些報酬呢,這一系列的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畢竟年休假的工資會根據您本來的工資來確定,可以讓律師根據您個人的具體情況幫忙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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