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26條第3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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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26條第3款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一般包括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為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斷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實施了哪些具體犯罪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起了什麼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對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當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有兩個以上的主犯時,他們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區別,其責任的可能性也有差異,有需要我們綜合主客觀各種要素之後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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