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國家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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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國家祕密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的處理

1998年刑訴法解釋第62條規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於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刑訴法解釋第68條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不公開審理或者局部不公開審理兩種方式。所謂局部不公開,是指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的質證不公開,讓旁聽人員退庭,轉為不公開審理。待相關證據的調查結束後,法庭審理再轉為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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