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營業沒有衞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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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營業沒有衞生許可證
試營業沒有衞生許可證
根據食品衞生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衞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衞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衞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衞生許可證。
衞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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