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協議出資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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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協議出資瑕疵
出資瑕疵的情形

1、不適當出資


不適當出資,是指股東未按照協議約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全部出資義務,或者股東出資的時間、出資的方式或出資的手續不符合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事項規定的行為。如公司成立後,以貨幣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段時間後才將貨幣繳付給公司;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半年內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以實物等形式出資的用貨幣代替出資或以貨幣出資的用實物等其他財產代替出資等。


2、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上並未出資的行為。如銀行等金融機構與股東惡意串通,在股東未提供任何貨幣、實物等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虛假的資金信用證明,騙取驗資報告,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東以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如機器設備、房屋等作價出資,導致在公司成立後,不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以實物出資,而公司成立後,根本未將實物交付公司實際佔有、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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