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商業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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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商業機密
竊取商業機密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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