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協商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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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協商離婚協議書
協商離婚協議書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無需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第10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可見,法律及法規均不要求公民辦理離婚時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如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要求公證,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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