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被判緩刑的會補補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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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被判緩刑的會補補開除公職
教師被判緩刑的會補補開除公職
一般情況下被判刑是會開除公職的,具體的要看教師所在學校的意見。

《教師法》第十四條收費島剝脱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師判緩刑是要開除公職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

緩刑不是一種的刑種。

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説,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

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説,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認為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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