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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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

以下情形也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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