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公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期限
公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期限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

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