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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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強制執行的情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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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終結強制執行的情形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中止和終結作出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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