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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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裁定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執行裁定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終結執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2、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

1、申請。當事必須執行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如果一方拒絕履行,那另一方可以向管轄區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

4、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採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採取措施的,如出現特殊情況,法院可以做出終結執行裁定。比如被執行人去世並未留下遺產、強制執行法律文書依據被撤銷,或者是當事人申請撤銷執行的。這樣,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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