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金還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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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還是違約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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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違約金又付定金,如果違約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在本案中,當事人既交付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雙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本案中,定金約定是2萬元,違約金為購房總款的30%,即為45萬元,雖然兩者相差巨大,但對方當事人仍可任選其一。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但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是不妥的,違約金過低,彌補不了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違約金過高,既不嚴肅也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合考慮違約金的補償、懲罰性及公平性,在本案中違約金約定為45萬元,確實較多。如果你表哥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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