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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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開設賭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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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有幾點

1、從場所的固定性上看,聚眾賭博的場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隨意性、隨機性、臨時性的特點,有時是在臨時租賃的房屋內,有時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進行,有的甚至在賓館開房間進行;而開設賭場因營業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點和場所,該地點和場所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
如果提供的場所不固定,如每次賭博都由參與者臨時商定,那麼行為人就不是提供賭場的開設者,而只是一般的聚眾賭博。

2、從規模上看,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只表現為聚集、招攬、組織等行為,為參賭人員小範圍的聚集。而開設賭場的規模較大,一般表現為賭場通常具有較為嚴密的組織性,實際情況常常表現為僱傭他人為賭場工作,有較為明確的上下級關係和工作制度,人員有明確的分工,被僱傭人員有工資或提成收入。

3、從持久上看,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的特點,賭博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需要組織者再次組織,重新安排時間和地點。開設賭場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即賭場在一段時間內連續對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營業時間內,參賭人員來到賭場就能進行賭博活動,而無須賭場經營者去組織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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