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施工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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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施工隊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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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質量責任主要有


(1) 對本隊承建的工程技術質量負有直接責任。

(2)組織學習落實項目部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和指示精神和各種質量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和質量意識。

(3)全面落實項目部制定的工程質量措施,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規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組織工班開展三檢制度(自檢、互檢、交接檢),三工序(檢查上道工序、保證本工序、服務下道工序)活動,確保對工程進行全面有效的控制,針對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質量通病,由技術、質檢人員研究對策,必要時與項目部技術人員共同探討,不斷進行技術改進。

(4)隊技術人員質檢人員每時每刻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按施工工藝程序組織施工,正確處理質量和進度、質量和效益的關係。組織均衡生產,文明施工,隨時掌握施工現場進度與質量情況,組織人員對重點部位、重點工序跟班作業,在現場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

(5)建立成品保護制度,對已完成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加以保護,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交工前發生意外損傷和破壞。

(6)嚴格執行質量獎罰制度和質量否決權,及時獎勵按施工工藝施工工序質量好的班組和個人,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堅決責令其返工和糾正,發生質量問題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並進行處罰和通報,不得隱瞞和袒護。

(7)在項目部評比和業主組織的大檢查中,達不到項目部質量目標和業主確定的質量目標時,各隊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負責、蠻幹或不服從項目部管理造成質量事故的,對單位和相關個人進行處罰,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責任。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的主體主要喲建設方、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四個方面,這也就回答了“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哪些內容”這個問題。不同的責任主體的責任是不養的,對於施工方而言,對具體才的技術含量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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