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刑事責任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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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刑事責任後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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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免處刑事責任

2019年醉駕免處刑事責任實際上是存在的,但是這樣的一種情況,他必須要結合到被告人的醉酒駕駛的機動車輛的內心,還有就是醉酒的清醒的程度來進行一個最終的判決,如果説確實這個醉酒駕駛的案件情節比較輕微的話,那麼可能會不進行一個刑事方面的責任的判處。應當綜合考慮在當時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2018年醉駕免處刑事處罰將逐步實行。

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我國將醉駕行為入刑之後,其實對於機動車駕駛人員來講,每回外出吃飯都是很小心翼翼的,只要自己開了車就絕對不會喝酒,即使喝酒了也會找代駕,而不會自己在喝了酒的情況下還要去開車回家。當然,這樣做其實也是為了避免出現醉駕的情況,身陷牢獄。而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雖然沒有沒有對醉駕的量刑標準作出修改,但對於醉駕構成的危險駕駛罪,卻增加了兩種比較常見的犯罪行為。而對於醉駕,仍舊就是處拘役並處罰金(刑法第133條)。也就是説,在之前只要行為人有醉駕行為的,那麼就會一律入刑,依法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

不過就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來看,可以説對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這對於廣大司機朋友來説可以説是好消息了。其中規定的八種常見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在第一條的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也就是從2017年5月1日,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那麼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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