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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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無效的情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證書確實無效嗎?

你好: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看,你“姨媽的另外兩個子女”所主張的,僅孤立的從析產和繼承的角度來看,是符合“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的。但就本案的案情來看,卻不盡然。
    首先,你沒有講你姨媽的老伴(以下簡稱“老伴”)的去世時間,但根據你提供的情況,老伴去世的時間肯定在“2003年11月份”之前。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説,你“姨媽的另外兩個子女”對老伴的繼承是從老伴去世時開始的,時至今日也超過訴訟時效。雖然就遺產繼承問題尚可提起訴訟,但已喪失了勝訴權。
    你姨媽有權就自己的合法財產設立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有效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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