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停車 - 同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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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 同一違法行為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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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違法行為的含義


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所謂“違法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説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而非其他違法或違紀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説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行政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處罰主體對該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施罰產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後可以根據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對行政法規範的違反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同一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這種情況比較普遍;第二,同一行為違反一個行政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第三,一個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依法分別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即所謂“競合違法”或“規範競合行為”。可見,同一個違法行為也並非是違反一個法律規範或一個行政管理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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