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能否參加股權激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監事能否參加股權激勵
監事能否參加股權激勵
一、監事能否參加股權激勵
    監事代持股權激勵不違法。因為代持股協議是有效力的。公司的監事的職權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法定情況下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的任免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複審;
    5、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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