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停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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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停發養老金
什麼情況停發養老金
根據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停發或暫時停發其養老保險金: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申報失蹤或户口登記機關暫時註銷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在勞動 教養期間的;
(四)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對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應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對第(三)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 養期滿後可按服刑或勞動 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對第(四)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基本養老金,並限期收回或從其以後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經冒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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