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工程糾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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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工程糾紛司法解釋的適用分析

裝飾裝修工程糾紛司法解釋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後認為: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理由如下:

1、裝修裝飾工程本質上屬於建設工程,應當適用《合同法》第286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國務院2000年1月10日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2003年12月6日公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建築業按從事工程建設的不同專業劃分為“土木工程建築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和“裝飾、裝修業”三大類。因此,將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建設工程的範圍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規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的答覆意見及理由中明確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後認為: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

3、建設部於2000年6月7日頒佈實施的《建設部關於建築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覆函》中明確了建築裝修裝飾屬於建築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其根據的法律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

綜上,既然裝飾裝修工程屬於建設工程,那麼裝飾裝修合同就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就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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