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證據保全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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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證據保全的擔保
離婚訴訟中如何保全證據

所謂證據保全,也稱保全證據,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依職權對訴訟有關的證據採取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等方法予以固定證據的強制措施。


1、申請保全的期限。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2、提供擔保。對於進行保全可能造成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有物權擔保、現金擔保、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國務院令第481號,從2007年4月1日實施,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保全方式。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離婚訴訟中,為保障自己利益需要進行舉證,如果證據存在毀損滅失風險的時候還需要申請證據保全。不過關於離婚訴訟中什麼時候舉證的問題,可能是很多當事人不瞭解的。此時不妨通過閲讀上文進行了解,這樣也能從另一方面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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