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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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區別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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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為了保障自己財產請求得到實現,當事人會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採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
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
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於情況不緊急的,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
而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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