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導致被告人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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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導致被告人脱逃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司法人員在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的時候,可能會問一些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此時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但要是對方的提問是與案件有關聯的話,則就無權拒絕回答。並且在回答的過程中,嫌疑人、被告人應該如實回答,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既不能隱瞞,也不能無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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