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幾年後才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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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後才提出離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分居幾年可以提出離婚,小孩分給誰。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害筏憤禾蒞鼓縫態俯卡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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