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幾年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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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幾年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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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顧名思義,就是在雙方同意離婚時法院依法將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劃分為各自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判定對半分割,如果有特殊情況的並且有證據,比如出軌、虐待等。那麼,結婚幾年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處理?下面,讓小編為您進行講解。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二、夫妻一方財產結婚之後,夫妻之間如果沒有另行約定,那麼一般婚前財產依然屬於個人,婚後的共同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綜上所訴,關於結婚幾年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如何處理的問題,只要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法院會各自一半分割,如果有以上內容提供的五個情形,在分割時法院會分割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管怎樣分割,法院都必須根據法律要求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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