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法律程序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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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法律程序的特點
破產解散清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當中的相關規定,清算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處理清算企業在生產過程當中的一些債務債權問題,代表公司參加一些民事訴訟活動,另外製定相應的清算方案,對公司一些剩餘的財產進行處理等,這都是要求清算委員會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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