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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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特徵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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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特徵


1.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所以需要強制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公平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在民事執行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和債權人主動行使權利,而在破產程序中,因個別債權人的單獨執行或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反為法律所禁止。

2.民事執行是為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的,破產清算則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進行,前者的目的只為債的個別清償,而後者則更強調清償在債權人間的公平,解決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而發生的矛盾。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與執行,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將終結其商事經營活動,並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的範圍則僅限於與所執行債務相關的財產,且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此外,民事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包括對財產的執行,也包括對行為的執行,而破產程序中執行的對象僅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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