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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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上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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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轄權異議當事人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但是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許多人也會質疑可不可以申請再審呢?針對這一問題,目前是認為不能申請再審的,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

1、在法律依據上,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2008年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將其限於“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該再審事由在2012年修法時被刪除,這也成為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應再審的立法依據。

2、無論是《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範圍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均未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納入再審範圍。儘管《解釋》條文似乎並未明確將管轄權異議裁定排除在再審對象之外,但就條文起草技術而言,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作列舉,實際上就是對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慮到管轄權異議的救濟已經通過一審程序及二審程序來保障,從程序穩定性講,允許對該類裁定申請再審將嚴重拖延訴訟,且實體判決錯誤的,可以通過對判決申請再審予以救濟,故最終未規定對該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3、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性裁定,上述條文規定了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而發回重審、中止訴訟等其他針對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非終局性裁定,並未影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義務,也不能申請再審。為避免掛一漏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沒有就不允許申請再審的裁定逐一明確。

以上就是對“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怎麼辦”的回答。管轄權異議上訴主要是對於第一次管轄權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但是如果被駁回上訴,受訴法院就有權受理。而且根據目前的情況,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是不能申請再審的。如果您還有困惑,建議您通過律師365網站了解更多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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