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查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固定資產清查數
企業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固定資產只能採用可變現淨值計量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重置完全價值是指在當時的生產技術和市場狀況下,重新購建同樣的固定資產所需要的全部支出。重置完全價值的特點是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固定資產的現時價值,但也會帶來一系列複雜的問題,會計實務操作也較為複雜,因此不宜作為普遍的計價基礎。保險公司購入舊的固定資產或發生盤盈固定資產時,無法確定其原始價值,可以採用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原來則是作為當期損益,之所以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以這些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出現由於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為理論基礎的,該些資產如果出現盤盈,必定是企業自身“主觀”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説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或漏計該些資產等會計差錯而形成的,所以,應當按照前期差錯進行更正處理。舊準則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直接影響淨利潤,新準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未分配利潤,使企業的報表更加透明,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解利潤的可能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