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對方名下沒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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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對方名下沒財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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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沒財產怎麼辦

一般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獲得新的財產或法院掌握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後,方可恢復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要積極收集相關線索提供給承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另外該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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