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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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怎樣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效力
一、怎樣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婚後夫妻財產約定相關問題成為一個新的社會熱點。比如有的當事人要與別人合夥成立企業,這也就意味他將要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其配偶可能因為擔心生意失敗而危及家庭的共有財產,雙方產生了較大的分歧,進而使婚姻陷入危機。這就需要當事人通過與配偶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明確雙方財產及債務區分情況,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要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夫妻雙方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來提出公證申請,並帶好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書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並擬寫好約定的主要條款。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義,沒有任何被脅迫或被欺詐的情況。經過公證員的審核,就可以出具《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書。這樣,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力的保護。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效力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後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後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公證書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就是説,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上述兩條規定説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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