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受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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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受傷訴訟時效
我朋友高空墜物,諮詢下高空墜物起訴狀
2014年6月5日17時40分許,原告蔣某路經成都市武侯區太平園西路80號附近時,被被告李某經營的商鋪廣告牌(重約500kg)從高約3米處墜落砸傷。後蔣某住院治療20天,累計花費了145901.39元醫療費及3200元護理費。期間李某支付了22800元的醫藥費。後因醫藥費賠償問題無法與相關責任人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委託本律師處理本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受案後,聽取了原告的陳述,同時調查瞭解獲悉,李某經營的商鋪是從袁某手中租賃而來,而涉案廣告牌是李某在承租商鋪前就已經存在,李某接手商鋪後,將商鋪上的涉案廣告牌內容進行了更換,李某系該廣告牌的實際使用人。有鑑於此,本律師最初擬打算起訴袁某及李某,要求連帶賠償。但遇到以下幾個問題,導致最終只能起訴廣告牌的使用者李某: A、李某承租的該商鋪並無產權,無法從房管局依法核實其所有人; B、通過本律師走訪高碑村村委會了解,涉案商鋪雖然目前系袁某在對外出租,但是其原始所有人應為田某,田某過世後,該商鋪由其配偶張某掌管,張某後又與袁某結婚,目前張某身體狀況欠佳,已經被送到某敬老院,我們無法確定其行蹤; C、在本案立案前,武侯區人民法院組織我方及李某、袁某進行了一次調解,作了調解筆錄,袁某承認商鋪是她的,但是廣告牌不是她的; D、本律師擬通過公證周圍商家的證人證言來鎖定袁某,讓商家作證,證明在李某承租該商鋪前,涉案廣告牌就已經存在,用來證明其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在涉及到這塊問題上,我方與李某就公證費問題產生爭議,李某不願意出公證費,而原告更不願意出錢,故到此,尚無任何證據證明涉案廣告牌與袁某有關。 綜上,我方就只得先行就醫藥費起訴李某。 高空墜物起訴狀可以參照上述的舉例,具體的情況要自己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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