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執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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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的期限
中止執行後,又恢復執行,對恢復執行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將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等6種情形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通過向社會公佈、向相關單位通報其個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況、限制高消費等方式,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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