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間接損失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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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間接損失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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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間接賠償

道路交通賠償案件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幾個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減值損失。
1、停運損失。最高法院法釋[1999]5號《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已經明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規費)。保險費系擁有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無論車輛是否運行。養路費也是擁有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新車繳費一年後即可短期報停,並非交通事故發生後必然產生的損失。養路費、保險費的性質與運管費相類似,系營運車輛必須繳納的費用,是其取得營運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運損失賠償的前提,故營運車輛主張了停運損失再主張上述費用的,系訴訟請求的重合,法院不應予以支持。非營運車輛主張保險費、養路費的,如修理時間較長,且未同時主張車輛修理期間的交通費或者租車費用的,可予考慮。
3、減值損失。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減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對於減值損應否賠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明確對於減值損失,從質的角度屬於財產損害賠償範圍的直接損失。應否賠償,具體應從量上考慮:如果只是一般輕微碰撞,由於價值較小,影響不大,且通過修理或者折價賠償可以彌補損失,無需考慮其減值,否則徒增訟累。但是,對於重大碰撞,遭遇毀損後其減值很明顯的、且價值較大,如該損失被法律所摒棄,則有悖於民法的公平原則,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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