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訴訟程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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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訴訟程序怎麼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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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程序怎麼走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可以自己為自己進行辯護,需要自己寫好訴訟書,如果是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那麼還應當整理好相關的證據。在雙方當庭的時候必須要當事人出席,因為需要進行法庭辯論,如果自我訴訟感覺不良好還是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有利於離婚的訴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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