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開庭時間不明確要自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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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開庭時間不明確要自己算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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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時間不明確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告知程序的規定的很多法條,仔細推敲則會發現很多問題。如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侯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法條中規定告知應當“及時”,“及時”究竟怎樣去界定,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缺乏行之有效監督的情況下,這種權力被濫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理由。”該法條雖然規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告知義務,但並沒有規定告知的時限,這樣就很難保證被告知人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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