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開的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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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開的原則是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台。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信息公開的原則是什麼?謝謝回答。

(一)權利原則

草案之所以明確規定公眾有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而不僅僅只是將信息公開
當作政府機關的一種辦事制度,主要是針對目前各種形式的公開實踐中所反映的
問題.如果信息公開僅僅只是一種辦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也可
以不公開,隨意性比較大,實施中缺乏保障與制約.將信息公開當作一項權利處
理,不但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慣例相符,而且也使整個制度設計更加具有可操
作性.因此,本條規定是整部條例的基礎和基石.
在一些國家與地區,很長的時間內也未曾將信息公開當作公眾的一項權利進
行處理,其結果是制度的實施效果非常不理想,並招致大量的批評,如歐盟與新
西蘭等.

(二)公開原則

在我們長期的行政管理實踐中,對於政府機關所擁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
經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或習慣,好象不公開是原則,公開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種
恩賜.正因為如此,嚴重地制約了政務公開的步伐.由於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的
一個最大難題在於合理地確定公開與不公開的範圍,為避免傳統思維方式的影
響,避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各種藉口擴大不公開的範圍,架空政府信息公開制
度,有必要將公開作為原則確立下來.在總則部分確立這麼一條原則的主要作用
在於,使公眾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確立新的認識,改變思維
方式與工作方式.同時,在條例的未來實施中,可以以這條原則為指導,解決疑
難案件和問題,並在制定其他法律時,體現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
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
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眾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隨時都會
與其他權利和利益發生一定的衝突,規定利益平衡原則,是為了保證更有效地行
使知情權.當然,利益平衡原則不得隨意解釋或適用為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信息
權,所謂其他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該是有特定含義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費原則

隨着信息社會的來臨與信息經濟價值的突顯,政府部門藉手中壟斷的信息尋
租的現象已經非常普遍.實踐中,有的政府機關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
要,有的則通過各種間接方式謀取不當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機關借信息牟利,或
者變相抬高獲得信息的成本,都會影響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增加公眾獲得信息
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將免費作為一項原則確立下來,即政府機關不得借信息謀
取利益,不能根據信息本身的價值收費.但是,為了減輕政府機關的負擔,也為
了杜絕各種不合理的申請行為,還必須由申請人承擔檢索,複製與寄送信息的成
本費用.

(五)自由使用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市場化原則或者自由使用原則,即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
後可以以市場化的方式對信息進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業開發.對於這種再開
發行為,政府機關不得禁止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張政府信息的版
權保護或類似保護.
各國的實踐證明,信息化與信息產業的發展,必須藉助於市場機制的力量,
僅僅依靠政府機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進信息的自由流動.通過市場機制,不但可
以保證信息來源的多樣性和各種信息之間的有效整合,還可以通過競爭提升信息
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滿足不同層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將市場化原
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規定在條例的總則部分,允許申請人對政府信息進行商業開
發或利用.
以上就是信息公開的原則,請你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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