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加班失蹤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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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上加班失蹤算不算工傷?

晚上加班失蹤算不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看是否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現在雖然不要求必經路線、合理時間,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繞路、去幹別的事情後回家的情況;

2、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受傷人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3、因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第1個條件,因為諮詢的人説的是上下班途中,條件也是前提,沒有必要論證。因此,最終歸結為兩個問題。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加班就是上班的時候加班再進行工傷賠償的時候,是屬於用人單位賠償範圍時間之內的,用人單位不得進行推卸責任,因為加班是用人單位規定或者是要求員工進行加班的,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有推卸責任的做法的話,家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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