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應接受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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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機動車應接受什麼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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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標準


1、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暫扣1-2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

2、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內因飲酒駕車第二次被處罰的,暫扣3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

3、酒精含量80mg~10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15日一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一下駕駛證,並處1500元罰款;

4、酒精含量大於1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拘留15日,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500元罰款;

5、對於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標準又不同:飲酒後駕駛暫扣3個月駕駛證,處500元罰款;醉駕拘留15日,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此外,一年內有醉駕行為,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教練員酒後隨車從事教學活動的,按照機動車駕駛人酒駕的規定處罰。

飲酒後會導致大腦興奮,不按交通規則行駛則會帶來安全隱患。因此交通局明令禁止飲酒後駕車,查到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理,即不能開車上路。若是造成了嚴重交通事故的,扣留機動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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