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泄露個人信息怎麼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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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泄露個人信息怎麼投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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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非法泄露個人信息會受到什麼處罰?

警察泄露個人信息怎麼投訴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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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辦理各項事務時,都會需要用到個人信息,特別是一些國家行政機關,如銀行、公安機關等等。有些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因為職務之便而將公民的個人信息泄露出去,這種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的。下面我們就以警察為例,瞭解一下警察非法泄露個人信息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非法泄露個人信息要怎麼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筆者認為,隨着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信息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二、警察非法泄露個人信息會受到什麼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九)》曾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了修改: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警察的職責本應是保護公民,但有些警察卻違背自己的職業道德泄露公民的個人信息,導致不良後果的產生。警察非法泄露個人信息如果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情節輕微,也要接受行政處罰。而對於公民個人來説,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導致了經濟上的損失,應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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