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看守所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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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看守所探監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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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監條件有哪些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民事主體在被關押在派出所之後,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家屬才能夠探視,並且對於民事主體而言,若僅是涉及到了經濟糾紛,但是卻沒有違法,此時看守所是沒有權利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若是在糾紛發生時,並不確定具體的糾紛事由,也可以將民事主體暫時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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