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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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外觀專利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外觀設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三個步驟:

(一)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有着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後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並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1.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3.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認定問題

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首先,要根據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專利登記薄、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對專利權的主體予以確認,看看原告是否為合格的專利權人。

2、其次,要對專利權的有效性予以確認,確認該專利權是否仍然處於專利權有效期內,受法律的保護。

3、然後,要根據專利授權時的公告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什麼,被控涉嫌侵權的產品是否與外觀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應當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並考慮商品銷售的客觀實際情況,對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作出認定。

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4、接下來,需要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具體保護的設計範圍是什麼;設計要點是什麼;被控涉嫌侵權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外觀專利產品的設計相同或相近似;

(1)外觀設計產品中的某些部分的設計是不受保護的,要予以排除。首先要排除申請日以前已有的公知的外觀設計部分,其次,還要排除因產品功能而決定的外觀設計部分,然後還要排除產品內部不可見部分的設計。

(2)經過上一步的排除後,結合專利權人提交或專利檔案中記載的“設計要點圖”,可以確定該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設計部位是什麼,也就是要重點保護的範圍是什麼。

(3)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該外觀專利產品的設計相比較,判斷兩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認定外觀專利是否侵權的重點還是在於兩個外觀專利是否實質上極其相似或者相似且應用於統一領域。如果兩個相似專利對於產品的外觀、功能、用途等造成同樣的影響,則很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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