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項目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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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項目的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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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1)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2)合理預見規則。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採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於,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並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3)減輕損失規則。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未盡到減輕損失義務,已構成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同時,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違約後,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是有過錯的,過錯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後果負責。(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該規則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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