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是定損單正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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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是定損單正確麼

隨着我國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我國車輛保險事業越發變好。我國在機動車辦理保險上規定機動車必須購買道路交通強制險,這樣的做法為的就是保障車輛的後期賠償。如果機動車出現事故,那麼必須得根據相關車輛定損後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此,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是定損單這樣的説法正確麼,交通事故物損該如何定,今天,本站來給大家做解答。

一、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不是定損單

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協議書是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思做的一個雙方用來協商賠償的合同,而定損單是我國物價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機動車損傷情形做的一個定價。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的工作程序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其次,對 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審核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 隊批准可延期7天。再次,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最後,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三、車輛損失的評估準則

(一)車輛損失的評估鑑定

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當地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由於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發生地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鑑定、後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後,車主有權在損失鑑定金額範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現車輛 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鑑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廛,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寫現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鑑定機構,待鑑定機構作出補充鑑定後方可繼續進行 修復工作;離開當地地區維修的車輛不作補充鑑定;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後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後方準上路行駛。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財物損失的評估鑑定

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發生地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發生地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摺合計算其損失金額;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算其損失金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建築物損壞的評估鑑定屬於能維修使用的,按照其維修費用計算損失金額,屬於完全毀壞的,按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計算其損失金額。

根據以上的內容,證實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是定損單這樣的説法是錯誤的,兩者不能混同,同時我們在協商賠償以及報保險的時候,也要注意兩者的區別。瞭解定損單的評估標準和流程有利於日後處理交通事故定損時,能夠更好更正確的解決。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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