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鑑定不服 - 是否可以要求再次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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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鑑定不服,是否可以要求再次醫療事故鑑定
對鑑定不服,是否可以要求再次醫療事故鑑定
需根據實際情況來看。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九條規定,醫學會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2、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3、如鑑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新鑑定,是指醫學會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而重新組織的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在下列情形下進行:
1)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應當由醫學會重新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進行鑑定。
2)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而鑑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負責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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