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兒童入户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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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兒童入户集體
收養小孩如何入户

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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