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兒童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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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兒童收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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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打拐解救兒童所需條件

若要收養打拐解救兒童,收養人需出具以下條件: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婚姻登記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對收養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收養能力評估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等方式開展。收養能力評估應當包括收養人收養動機、職業和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身體情況、道德品質、家庭關係等內容。

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收養登記機關還應就收養登記事項單獨徵得其本人同意。

以上就是收養被拐賣兒童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戰中,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我國法律上是對於收養的相關情況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只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收養處理,不符合條件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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