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庭庭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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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庭庭長工作
江都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職能是什麼呢?
立案庭職責 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對應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對應由本院受理的各類上訴(抗訴)案件審查立案; 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審理不服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本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有關審判庭接待處理); 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負責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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